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
我国在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根据公约内的内容,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在儿童阶段又有如下细分
一,0周岁为婴儿 。
二,1周岁-6周岁为幼儿。
三,7周岁-12周岁为儿童(与少年期重合,也可称少年儿童或少儿) 。
四,13周岁-17周岁为少年(也可称青少年)。
由此可以看出,凡是18周岁以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儿童,那么13岁也是可以过儿童节的。
扩展资料:
18周岁-65周岁为青年。
66周岁-79周岁为中年 。
80周岁以上为老年(也可称晚年、暮年)。
据联合国官网显示,联合国大会将“青年”定义为年龄介于15岁与24岁之间(含15岁和24岁)的那些人。因此,根据以上定义,儿童是指那些年龄不足14岁的人。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将“儿童”定义为年龄不大于18岁的人。
两者之间的定义出入是一个有意的安排,因为联合国希望《儿童权利公约》能为属于同年龄组的尽可能多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权利保障,同时也由于当时还没有出台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仿的《联合国青年权利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