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胎教的起源?
胎教一词源于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那时胎教的基本含义是孕妇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
古人认为,胎儿在母体中能够容易被孕妇情绪、言行同化,所以孕妇必需谨守礼仪,给胎儿以良好的影响,名为胎教。
《大戴礼记·保傅》:“古者胎教,王后腹之七月,而就宴室。”
又说“周后妃(即邑姜)任(孕)成王于身,立而不跂(不踮脚尖),坐而不差(身子歪斜),独处而不倨(傲慢),虽怒而不詈(骂),胎教之谓也。”
《列女传》中记载太任怀周文王时讲究胎教事例,一直被奉为胎教典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孕期有关行为、摄养、起居各方面之注意事项。
如除烦恼、禁房劳、戒生冷、慎寒温、服药饵、宜静养等节养方法,以达到保证孕妇身体健康,预防胎儿发育不良,以及防止堕胎、小产、难产等目的。
二、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三、简述我国刑罚的意义?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其基本特征是: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也是刑罚的本质属性。我国一贯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不采取那些残酷、野蛮的刑罚方法来摧残、折磨犯罪人。事实上,刑罚的宽和、人道和轻缓化正是其发展的趋势。但不可否认,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它当然地要给犯罪人带来身体的、精神的或财产的剥夺性痛苦。这种痛苦相对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而言,无疑是最强烈的。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也正是刑罚的内容。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刑罚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是对犯罪人的道义谴责,它是因犯罪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与之相适应,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包括自然人或者单位。因此,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刑罚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罪的法定,二是刑的法定。易言之,不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分则也要对各种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便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人。比如我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就不是我国刑罚明文列举的刑罚种类,因而就不是刑罚。当然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它被列为附加刑的一种,所以,它是日本刑法中的刑罚。
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审判机关有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但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审判机关适用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换言之,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时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并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讼诉程序进行。不经过应有的诉讼程序,是不能适用刑罚的。
6.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刑罚的执行机关并不只限于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等。
四、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五、简述我国法的渊源?
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六、简述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刑罚的体系
1、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2、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七、简述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法律的社会作用:
1、从法的本质和法发生作用的社会目的来看,法是社会统治阶级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法能够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反映了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在这方面,法和国家权力的作用、职能是一致的。对法的社会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即法实行阶级统治的阶级统治职能或作用,法执行一般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呈现的社会公共职能或作用。
扩展资料:
法律在其他方面的作用:
1、指引作用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八、简述菜单的作用?
菜单的作用是向客人说明菜肴内容和价格
九、简述图层的作用?
通俗地讲,图层就像是含有文字或图形等元素的胶片,一张张按顺序叠放在一起,组合起来形成页面的最终效果。图层可以将页面上的元素精确定位。图层中可以加入文本、图片、表格、插件,也可以在里面再嵌套图层。
中文名
图层
含有
文字或图形等元素的胶片
组合
形成页面的最终效果
加入
文本、图片、表格、插件
十、简述包装的作用?
综合包装的功能,大致又可细分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与盛载功能、储运与促销功能、美化商品和传达信息的功能、环保与卫生的功能、循环与再生利用的功能等。 保护与盛载 保护与盛载被包装物是包装制品的最基本功能。被包装物品的复杂性决定了它们具有各样的质地和形态,有固体的、液体的、粉末的或膏状的等。这些物品一旦形成商品后,就要经过多次搬运、贮存、装卸等许多过程,最后才能流人到消费者手中。在以上流通过程中,都要经历冲撞、挤压、受潮、腐蚀等不同程度的损毁。如何将商品保持完好状态,使各类损失降到最低点,这是包装制品生产制造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选材设计乃至结构设计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