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合目前幼儿园改制的现状谈谈如何深化学前教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全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

              1、全区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城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农村形成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示范,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2、全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5年底,全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到2010年,全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00%。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本辖区内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村居和社工区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各镇、街道必须至少举办1处公办示范中心幼儿园,以对辖区内的民办园进行指导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筹措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确保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级一类园标准。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所的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园所建设质量与技术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必须用于学前教育,纳入教育部门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接送幼儿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做好公办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三、完善经费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要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2、要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中心幼儿园聘任教师工资,参照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发放,保障幼儿教师各项待遇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3、要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幼儿园要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与指导。幼儿园必须使用经省教育部门审定的教材。 3、对幼儿园实行类别评审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区级各类幼儿园的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评审认定的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做好市级一、二类、镇(街道)示范幼儿园以及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的申报工作。 4、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由教育部门组织认定。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主办单位必须调整。幼儿园可招聘因定编定岗分流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学前教育培训后到幼儿园任教。 五、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1、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各级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要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2、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办园资产要整体无偿划拨给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 3、要坚持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举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取缔。教育部门每年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质量下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4、禁止在幼儿园内开展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5、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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