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全面落实农村学前三年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早期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强烈希望幼儿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为其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是实现规范化学前教育、发展优质学前教育的保证,对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构筑终身教育事业,具有基础性、全面性和先导性的作用。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当前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总体水平不高、城乡差距大、发展不平衡、农村幼儿入园率低、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没有独立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基础教育水平的提高。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普及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大力提高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程度,推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跨跃发展。

              二、明确任务,努力实现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目标

              坚持“以公办园为主体,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思路,紧紧抓住中小学布局调整有利时机,加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实行“县统筹、乡镇协调、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扩大县幼儿园规模,充分发挥县幼儿园的指导示范作用,在县城建立以县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幼儿园为基础灵活多样的学前

              教育网络;在农村,形成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为主体、村办园为基础、民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体系,在全县形成公办与民办相融合、幼儿园教育与其它形式学前教育蓬勃发展的学前教育新局面,提高幼儿入园率,使绝大多数适龄儿童都能入园接受规范化科学化的学前教育,同时为学前幼儿及家长提供儿童早期保育与教育服务。建立县教育体育局主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形成县、乡镇、园三级结合的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幼儿教师队伍。力争到2015年,全县基本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

              全县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的阶段性任务:

              2009至2012年,全县26个乡镇各建成一所独立园舍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行政村办园覆盖面达到60%以上,农村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80%以上,6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2012年至2015年,行政村办园覆盖面达到90%以上,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全县基本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

              三、夯实责任,加快完善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县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统筹管理城镇和居民小区幼儿园的配套建设,推进建立覆盖城区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办好本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村级幼儿园(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并对家庭学前教育进行指导。

              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我县学前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国家学前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指导早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6岁前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负责全县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有关学前教育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监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业务工

              作;开展幼儿园教职工、儿童健康体检、传染病预防、计划免疫及接种、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

              县城建局要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规范幼儿园建设审批手续,在城乡发展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配套的幼儿园。

              县人劳局要会同县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方案,审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要;统筹研究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幼儿教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好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教育、物价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并向取得办园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幼儿园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做好学前教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筹措和预结算工作,确保每年的学前教育经费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并且逐年提高。

              县物价局要依据有关教育收费的管理规定,会同县财政局和教育体育局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办学水平、生均教育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收费标准和调整意见。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和物价局审批。

              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评估。

              县妇联负责指导家庭学前教育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增强学前教育意识,掌握科学育儿知识。

              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幼儿的管理,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

              工会、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学前教育工作,努力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规范管理,促进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健康发展

              (一)依法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制度。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登记注册,并实行年审。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乡镇提交申报材料,乡镇审核合格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加大对非法办园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办园或取消办园资格后继续办园的,教育、公安、卫生、物价等

              部门要联合进行治理,必要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认真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小学化”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求。严格控制班额标准及入园年龄,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尊重儿童个性,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强化幼儿园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开展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参加的活动、知识竞赛等,要征得到县教育体育局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等活动。

              (四)加强学前教育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消除各种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平安和健康。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分工到位,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和幼儿饮食,定期对全体教职工及在园幼儿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严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五、强化培养培训,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幼儿教师从业资格管理。各类幼儿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其资格认定由县教育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办幼儿园招用教师需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准。县教育体育局要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考核、评定和培训制度,将民办幼儿园对教师的培训情况作为年度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县教体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完善培养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地进行轮训,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要保障幼儿教师在进

              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幼儿园教师以幼儿师范学校(专业)毕业生为主,同时鼓励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取得任教资格后到幼儿园工作,逐步提高幼儿教师学历水平。从中小学分流的教师,经学前教育培训合格后可到幼儿园工作。同时,要保证男教师在幼儿教师队伍中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建立奖励考核制度。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时,要确保学前教育工作者占有适当的比例。逐步建立幼儿园优秀教学管理成果和教研成果奖励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人员在评优、晋级方面享有与公办机构教职工同等的待遇。

              六、强化领导,加快推进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工作

              (一)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政府领导负责,县教育体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工作成绩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学前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县幼儿园和骨干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等方面的示范和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各乡镇中心学校负有对本乡镇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本乡镇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乡镇中心幼儿园要承担对村办园(班)的教学指导工作。

              (二)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要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根据“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加快幼儿建设。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大力支持发展民办幼儿园。把民办幼儿园纳入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管理与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县教育体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维护学生、家长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办学成效优异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企业和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给予税收优惠。

              (三)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县

              教育督导室要制定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定期对全县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四)加大投入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逐步提高幼教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预算内经费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改革、幼儿教师培训、扶持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等。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对新建、扩建的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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