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
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0336330的“重点改善农村公办幼儿园办学条件,2010年前完成所有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大力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我省各类农村幼儿园建设的基本标准,也是每一所农村幼儿园都必须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各幼儿园必须对照《基本要求(试行)》,科学制订本地区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的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力争到2010年把区域范围内的每一所农村幼儿园都办成合格幼儿园。
二、各地在实施“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中,要根据《基本要求(试行)》,积极改善农村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省帮扶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筹措经费,加快对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和场地的改造。在此基础上,省将为这些公办幼儿园免费配送保育和教育设备。通过共同努力,争取在2009年完成苏北、苏中地区1000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合格园的建设任务。
三、《基本要求(试行)》也是农村幼儿园注册登记和合格园创建评估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要督促社会力量举办者按照《基本要求(试行)》,积极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引导创建成为合格幼儿园。
四、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基本要求(试行)》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和量化指标,针对性地解决好本地区农村幼儿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农村合格幼儿园的建设。
附件:《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合格幼儿园 办学条件 通知
抄 送: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源。园内建筑和设施应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布局合理,道路平整,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人均占地不低于12平方米,人均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园舍安全、坚固、实用,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3、有适应幼儿运动、游戏和活动需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软质和绿地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并配有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4、有供幼儿集体活动的多功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室内配有音响和音像设备,有条件的配备多媒体、钢琴等。
5、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消毒设施和保健器材配备齐全。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水冲厕所。
6、有标准而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为幼儿提供开水和副餐,有条件的要供应幼儿午餐。厨房应有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和上岗培训证。
7、每班有幼儿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有条件的提供配套的寝室(两者合用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90平方米)。活动室和寝室采光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并防滑。
8、每班有适合幼儿身高的课桌椅、茶杯箱和消毒柜等,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具,以及适合儿童阅读、观看的图书和音像资料。
9、每班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必备的教具和教育设备(电视机、DVD机、收录机、移动黑板、风琴或电子钢琴等),有条件的配备视频展示仪等。
10、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员均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职教师每班配2人,保育员每班配0.8—1人。
(注:文中“幼儿园”是指办学规模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各1个班以上的成型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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