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理论与幼儿园课程关系的辨析
儿童发展理论是学前教育工作者必须把握的基本理论之一,是幼儿园课程的一个的基础,而且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基础。这本无可非议,而且理所当然,这是由学前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但是,儿童发展理论并不等于学前教育理论。把儿童发展理论当作幼儿园课程的唯一理论基础,不仅在理论上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存在问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诸如“一切为了儿童发展”这一类的口号,作为一个时期的纠偏政策,尚可被人理解,但是作为永久的行动纲领,就有可能会使教育者出现行为上的偏差。从这个意义上讲,诸如“适合儿童发展的课程”,作为对传统幼儿园课程所存在弊端的反动,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尚有一些价值,但是作为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课程模式,就有可能会走向它的反面。
儿童发展理论不等同于教育理论
在十多年以前,美国学者古芬(Goffin, S. G.,1994) 阐述了将儿童发展理论作为编制课程的唯一理论依据会产生的问题。古芬的论述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古芬认为,把儿童发展理论等同于教育理论,是把“是什么”的问题等同于“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了。儿童发展理论关注的是儿童发展的一般规律,指出了某年龄阶段的儿童能做些什么。如果把儿童发展作为教育的结果,等于强调了儿童能做什么,而不是儿童应该做什么。事实上,儿童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是最有教育意义的,需要从哲学和伦理学等方面来阐明,而不是发展理论所能解决的,过分依赖发展理论,就会使教育者将政治倾向和社会价值等问题搁置一边。例如,依赖于儿童发展理论来决定教育目标和课程目标,会模糊教学内容的政治和文化的倾向性,意在指出课程的选择应由发展的适宜性来确定,而非政治的和道德的优先性来确定。又如,依赖于儿童发展理论来决定教育目标和课程目标,会误将“发展目标”作为教育目标和课程目标,而“发展目标”是一个多有歧义的词语。
古芬认为,每一种儿童发展理论都有两个假设,其一是,可以用儿童发展理论来解释和预言的有关儿童发展和行为的部分要多于任何其他理论要解释和预言的部分,其二是,认可那些由系统的理论来解释的行为,而否认那些不可用理论来解释的行为,其结果是:坚持某种发展理论的教师期望将那些理论所认为正常的、典型的东西转变为他们所期望的东西,然后再用这种理想的东西来支持他们的行为,同时否认其他行为,而这种情况往往会剥夺儿童创造的权力,以及他们以有意义的方式作用于世界的机会。例如,建构主义理论、多元智能理论等理论,往往被教师认定为是正确的教育理念以及行动的指南,并以此为标准,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正确,而不管他们的行为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
古芬还认为,儿童发展理论基本上是以白人儿童研究所得的结论为依据而提出的理论,这样的理论被用于世界上所有种族、民族的儿童,将不符合这些理论所提出的结论的儿童都排除在正常儿童之外,这是不公正的;这样的理论被普遍地用于编制课程,往往是难以适合特定背景下的这些儿童的。
简而言之,儿童发展理论不同于教育理论,其理由是:①儿童发展理论关注和描述的是带有普遍性的东西,而教育理论则需解决的是具体的教育问题,两者不是同一的。②儿童发展理论涉及的是对于发展或学习的最低限度的说明,而教育理论要涉及到影响发展或学习的最高限度的说明。③儿童发展理论主要是从“实然”的角度考察人的发展或学习过程,而教育理论则是从价值的“应然”角度来考察人的发展或学习过程。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针对美国学前儿童教育有小学化的倾向,全美早期教育协会曾倡导过发展适宜性课程(DAP),提出早期儿童教育应适合儿童的年龄特征和个体差异,他们的倡导在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产生过相当的影响,以儿童发展为本,课程要适合儿童的发展,在当时似乎成为了许多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但是,发展适宜性课程一出台就遭受到了许多质疑和挑战。美国著名的学前教育家斯波代克等人认为,儿童发展理论不应该是课程设计唯一考虑的理论基础,哲学和社会文化对于课程设计同样重要。柯尔伯格和梅耶(Mayer, R.)则批评发展适宜性课程仅仅根植于有限的儿童发展理论,特别是仅以皮亚杰理论为其主要的理论基础。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使全美早期教育协会不得不数次修正其立场,在“发展适宜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适宜性”的概念,在1997年版的指南中,将家庭和文化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给予了强调,也肯定了教师作为决策者和课程编制者的作用。尽管如此,发展适宜性课程还是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