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署要求办园者必须依照《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教育规例》(附属法例)办学。《教育条例》中有关学前教育机构遵守的法规有:《注册制度》、《校董的注册》、《教师》、《关于注册、批准及准用教员许可证的其他规定》等。《教育规例》详细地规范了办学主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和条件,如《校舍及结构的规定》、《防火措施》、《健康与卫生》、《费用及收费》等规定。
通常,香港教育署督学会定期前往已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幼稚园视察,就幼稚园的日常运行、行政、管理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如认为幼稚园的管理方式或教学质量不尽人意,或发觉幼稚园违反《教育条例》和《教育规例》,督学会将及时提出适当建议、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追踪视察,以确保幼稚园纠正违规事项。教育署署长可以依据《教育条例》的规定,把严重违规的个案转交警方,以便提出检控,或行使《教育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取消有关幼稚园的注册。
幼儿园教育有哪几种途径?
幼儿园教育的途径,说的是幼儿园教育的形式与方法吧,主要包括:幼儿园日常生活教育,游戏活动,集体教学活动,区角学习活动,劳动等。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简述幼儿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