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因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已涵盖我市之前出台的低保家庭儿童、孤残儿童学前教育助学券补助范围,故将我市的学前教育助学券制度合并到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中执行。
1、资助范围。对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
3、资助比例。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负担。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安排的助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因人数减少形成的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助学金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