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政策优惠
各地政府可以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对非营利性且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
在没有进行分类登记以前,各地可以制定本地普惠性幼儿园的相关标准,对自愿申请并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以引导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方向发展。
在民办园的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税费减免等方面可借鉴温州市的做法:
在建设用地上: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优先规划民办学校。国土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民办幼儿园。
在投融资方面: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成立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幼儿园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民办教育协会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幼儿园。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幼儿园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幼儿园将幼儿园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幼儿园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探索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幼儿园将设施作抵押,或将幼儿园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在税费减免方面: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各项建设规费减半收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公办幼儿园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幼儿园,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按规定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在日常管理中产生的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各地政府应该要求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或执行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价格政策。
二、设立奖补资金
合肥市制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将奖补类型划分为三类:建设类、补贴类和资助类。
作为“建设类”补助规定:各类独立选址新建幼儿园(包括民办园),秋季竣工投入使用的,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80万元;办园规模达到9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办园规模达到12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50万元。作为“补贴类”补助规定:接收小区配套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秋季正常开园的,办园规模达6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办园规模达9个班及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市区存在3年以上的无证民办园,举办者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等,从而达到办园基本标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补。
合肥市2011年全年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8000万元。对普惠性民办园市本级财政给予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生均补贴,区级补贴400元。对符合条件的合肥市困难家庭儿童,市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2000元,区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800元给予资助。
合肥市包河区对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条件是: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为使奖励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该区还专门制订了“奖励办法评估标准”,分为“办学条件”、“保教工作”和“园务管理”3大项共100分,要经过“园级自评”、“街镇初评”和“区教育局复评”3个环节。
各地政府在设立给予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方面,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和标准。但奖补对象应是为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相应贡献的民办园,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园,保证奖补资金真正用于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三、支持和建设师资队伍
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而造成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教师待遇问题。既然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民办幼儿园教师以支持也是政府的职责。
目前各地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二是工资待遇,三是教师发展。
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目前都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一般市、县两级都设立了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的教育人才交流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政策都规定了民办学校要与任教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温州市规定: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这就为民办学校的教师办了一件实事。
民办学校教师更看重目前的工资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由民办幼儿园发放,各地没有统一标准。温州市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的70%。宁波市则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以上。各地的政策都要求民办幼儿园为教师缴纳“五险一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准许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待遇。
缩小公办、民办教师待遇差距,是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措施,政府可以为符合一定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教育部最新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自身素质的提高也越来越受到教师的重视,目前各地有免费(或提供部分培训经费)培训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共识。温州市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相同保障。市级民办学校骨干校长、教师的培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各类业务竞赛、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
四、发放幼儿教育券
给入园幼儿一定的经费补助,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由于教育券可以由家长自主使用,所以政府采用幼儿教育券形式资助幼儿教育,最有可能促进幼儿园之间公平竞争,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民办幼儿园能够接收到家长缴来的教育券,再到相应的政府部门领取经费,实际上也是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近几年我国有些地区也采取发放幼儿教育券的做法。
比如南京市将“幼儿助学券”发放对象确定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适龄幼儿,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发放条件的幼儿每人每年发放幼儿助学券2000元,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1000元。具体办法是:每年秋季,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在园幼儿提出助学券申请;幼儿园对申请助学券的幼儿进行资格初审;幼儿园将通过初审幼儿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所在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实下拨助学券经费。幼儿家长手里没有“券”,有的是“资格”,上级按幼儿园具有的幼儿“资格”数拨款给幼儿园。南京市规定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和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质。另外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也可以兑现幼儿助学券。南京甚至规定:个别区域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也准予兑现幼儿助学券。这种形式的“幼儿助学券”实际上是政府给予幼儿园的财政补助。民办幼儿园具有公办幼儿园同等的资格,这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是极大的支持和鼓励。
五、指导、协调、宣传表彰
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不仅仅是在经济上给予资助,给予发展中的民办幼儿园在日常教育活动和管理工作以指导,解决民办幼儿园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协调遇到的矛盾,宣传和表彰做出成绩的民办幼儿园及教职工,也是政府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工作。
合肥市包河区为有效推进全区学前教育规范、均衡、优质发展,决定成立“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其中一项活动就是开展“公办园与民办园”结对工程,以实现不同办园水平、不同办园体制的幼儿园互助共赢。通过管理论坛、案例交流、名师引路、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实地参观、听评课、研讨会、现场展示等各种形式,推进各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由两所安徽省级一类园带教的两所民办幼儿园,今年被评为合肥市级一类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