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结构
日本战后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学校教育体制。《学校教育法》规定,“所谓学校,系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有两种:一是幼儿园,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招收3~6岁幼儿,由文部省领导;另一种是保育所,属于福利机构,招收从出生到6岁的幼儿,由厚生省领导。
《学校教育法》规定,幼儿园的教育目标:
(1)培养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习惯,并使其身体的各种机能得到和谐的发展。
(2)让幼儿在幼儿园内体验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初步具有喜欢过集体生活和团结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
(3)培养幼儿正确理解和对待其周围的社会生活现象的萌芽观念。
(4)指导幼儿正确地使用语言,培养他们对童话、连环画等的兴趣。
(5)通过音乐、游戏、连环画等方法,培养幼儿对创作表现发生兴趣。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分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5个领域。
2.初等教育
日本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是单一的六年制小学,儿童满6周岁入学,12周岁毕业,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新学年从4月份开学,多数小学采用三学期体制,三学期之间分别为暑假、寒假和春假。
日本小学的教育目的是适应儿童的身心发展,实施初等普通教育。
3.中等教育
日本的中等教育分初中和高中两个阶段,初中属于义务教育的完成阶段。
(1)初级中学。《学校教育法》规定,初中是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实施中等普通教育,目标有三:培养学生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教授社会所需职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培养劳动的态度以及根据个性选择出路的能力;促进校内外的社会活动,正确引导学生的情感,培养公证的判断能力。学制为三年。
教育内容由各学科课程、道德和特别活动构成。教学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国语、社会、数学、理科、音乐、美术、保健体育、技术与家庭等八门,选修课的种类在第一学年主要是外语,第二学年为音乐、美术、保健体育、技术与家庭以及外语。第三学年除在必修的八门课程中选择外,还有外语等。
(2)高级中学。《学校教育法》规定:高中是在初中教育的基础上,以实施高级普通教育和专门教育为目的,实现三个目标:进一步发展和扩充初中教育的成果,培养学生成为对国家与社会有作为的建设者所必需的素质;使学生能自觉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选择将来的出路,提高普通教养,掌握专业技能;形成对社会有深广的理解和健全的批判能力,形成个性。
高中学制三年,种类较多,通常按学科划分为普通、职业和综合三类,按授课方式分为全日制、定时制和函授制三种形式。
5.高等教育
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大类,从学术水平上看,日本的高等教育是三级结构:
第一级结构是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以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培养实际生活能力为目的。
第二级结构是4年制大学,包括综合大学、多科大学和单科大学。
第三级结构是研究生院,包括设置在学部的研究科和研究生院大学,旨在“教授和研究学术理论及应用,深究其奥义和促进文化发展”。
日本大学的教学采取学科目制和讲座制两种形式。所谓学科目制就是按照必要的科目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师上课;讲座制则是根据专业设置在同专业中开设一定的专业讲座,并根据讲座安排教师。
日本大学有科研的传统,主要任务是从事基础理论研究,重视科研尽可能与教学结合,注重协作和开展共同研究,特别强调为产业服务,试图建立“官、产、学三位一体”的科研体制,集中政府、企业和大学的科研力量联合攻关,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和培养高水平的开拓人才,推动大学由模仿型科研向创造型科研方向转变。
6.师范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把封闭式师范教育改为开放型的教师养成教育。根据《教育职员许可法》的规定,一般大学毕业生如果修得所规定的学分,可获得教师许可证。
日本教师养成教育课程有国家基准,一般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及文部省令和通知等来规定。1988年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教师养成教育课程要设有一般教育科目、专门科目和教育专业科目。
在日本,成为中小学教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查与考试:第一次是在大学毕业时提交毕业论文,第二次是符合规定者领取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师许可证,第三次是参加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举办的教师任用考试。公立学校教师的任用主要由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各都道府县举行的教师任用选拔考试,除了教养与专业方面的笔试之外,还采用面试、技能测验和体力测验、作文与论文、适应性检查以及兴趣小组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的经历和教育实习的成绩等多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