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2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3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4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5条:依法行使权利,使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第6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
(6):不偷窃,不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7条: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8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9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10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11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12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行整齐。
第13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14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15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16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应情况时,在3米以外报告。
第17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报告,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18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19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20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21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22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23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24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25条: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26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需经警官批准。
第27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28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29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
第30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
第31条:不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32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33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34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35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
第36条:服刑人员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37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38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