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最

              一、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的真实记录,包括学生入学、在校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及学生、毕业等情况的记录。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对学生在校学习情况了解的可靠依据。为了规范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的有关精神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规定了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管理、查阅与使用、保管与转移等方面的规范。

              一、经过我校正式录取并办理了入学注册手续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函授站共同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籍档案的内容

              1、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报名登记表》、、《入学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习中心、退学、休学等)有关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时,根据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学生毕业档案。毕业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在读期间各种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三、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函授站共同管理,纸介学籍档案的归档及日常管理由学习中心、函授站具体负责。

              1、新生注册入学后,各学习中心、函授站根据学院所发学籍数据为新生按专业、以学号为顺序对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学生在学期间,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学生登记表》、《入学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习中心、退学、休学等)有关审批表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有关学籍材料申报工作。

              2、学院教学部负责学籍有关材料的审批及《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的办理和保管工作。

              办理毕业时,学院教学部将《毕业生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一同下发给学习中心、函授站。学习中心、函授站将《学员入学报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入学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学习期间修业课程成绩登记总表》、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习中心、退学、休学等)有关审批表、《毕业论文评审表》或《实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放入毕业生档案袋封存。

              四、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与转移

              1、在学期间,学院保存学生各类学籍材料的电子档案;档案纸介材料由学心中心、函授站专人统一保管。

              2、学生毕业档案统一使用“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生档案袋”和“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密封条”,加盖学习中心、函授站公章后,学习中心、函授站发给毕业生,毕业生签领后带回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3、毕业生不得自行拆开档案,否则该档案作废。凡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的,毕业生应负完全责任,学院不再受理重新制作档案的申请。

              本办法自颁布布之日起施行。由华中师范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临汾市学籍管理办法?

              1、按照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市教育局制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不按期到校报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审定的规模轨制填写《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编班花名册》,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将各校编班花名册统一上交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为每个学生进行数码照相后,统一发放由市教育局印制的《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临汾市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准考证》,取得录取学校的正式学籍和考籍。《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原省首批重点中学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其它普通高中加盖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准考证加盖市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办公室章有效。

              经市教育局备案的高一新生按每班50人编班,包括转学生、复学生、借读生在内毕业时每班最多不得超过55人。

              3、新生取得正式学籍、考籍后,必须遵守学校学籍、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重庆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

              (三)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注册学籍。

              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

              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一)因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家庭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证明);

              (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三)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子女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市居住,确需转学的。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外市户籍普通高中学生因父母因工作调动和家庭整体搬迁等正当理由需转入我市就读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学生及家长可向转入学校申请,经学校查验核实材料,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我市就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

              (二)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

              (三)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

              (四)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第十八条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完成转学手续,转交学籍档案。

              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程序外,还需经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第十九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学籍注册学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一条借读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借读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借读学籍,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课程模块修习学分情况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生借读结束,回原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因伤病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因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五)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即可升级。

              学生转学、借读,在原校或借读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和原学籍注册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跳级应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协同家长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在6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可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

              (二)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

              (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

              (四)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

              第四十条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结业、肄业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历证书审验章。

              学校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换发,但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开具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册、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是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四、学前教育学生学籍怎么填?

              根据需要填写的表格,把要填写的信息填入相应的空格,比如姓名,父母电话,入学学生的信息姓名性别,表格上都有,需要写在什么地方,把需要填写的内容,比如姓名,有姓名栏就填写在姓名栏,最好写正楷字,这样方便阅读,字迹清晰,写的时候要注意看清楚再填写。

              五、什么是幼儿学前教育学籍证明?

              学籍证明包括了在校证明、复学证明、休学证明、保留学籍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等。

              六、中职非全日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如何查询幼儿园学前教育学籍?

              根据当前的教育形式和管理模式。学籍现在都是统一注册的,无论是大学学籍还是中小学的学籍都是学校的教务负责人通过省教育厅来注册的,在学校的相关负责部门和教育厅的官方网站都是可以查询的。鉴于学籍号是比较重要的信息,堪比身份证号码,所以一 般的网站是查询不出来的。

              八、函授大专学前教育学籍档案存哪里?

              如果有单位,可以放到单位人事科你的档案里,如果没到位,可以留在自己家里,

              九、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同时废止。

              十、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并将招生录取结果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各市教育局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学籍注册,不得抢注学籍。

              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严禁空挂学籍。

              省教育厅将在学籍确认时,与各地录取结果数据库进行比对,重点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跨地域招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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