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惩罚的原则?

              一、利生原则

              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前提,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的特征。没有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加强纪律,维护秩序,是教育惩戒的直接诉求。

              比如老师经常给违纪违纪学生点名批评、罚站、写罚站、写检讨、要求家长维护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等惩戒措施,如开小差、搞小动作、上课迟到、不交作业、故意捣乱等。

              当然,我们需要认识到,维护秩序并不是惩戒教育的根本目的,它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才是惩戒的本体价值。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支配、压迫、羞辱学生,而是为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纪律和秩序。

              教育是让学生形成一种作为价值追求的善良人格。使用惩戒一定是为了善,尊重学生的独特性,指向学生的成长,追求学生的自律和自觉。

              教育惩戒要有教育价值,而不是简单对孩子进行消极否定,要以孩子的人格发展为目标,引导学生树立善恶是非观,形成健全的人格。

              二、有限原则

              惩戒本身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教育惩戒要遵循有限使用原则,慎用惩戒,没有理由、无效、无用、必要都不能用。

              首先教育惩戒要合法合规。教育中惩戒的权利是教师的法定权限,但不代表你可以随意选择惩戒,你需要遵守规则,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教育惩戒并不适用于所有过错问题,主要针对主观故意过错行为。对于无意犯错,能够主动意识到问题的学生,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惩戒针对的是过错,不涉及无辜。

              第三,惩戒的执行要理性考虑,尽量从宽。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考虑学生的性格特点和可接受性选择最佳模式。不要随意抬高惩戒的度量,也不要轻易使用重的或者厉害的惩戒。

              三、公平原则

              任何惩戒决策都必须经过正当、严格的程序,防止惩戒权的滥用,避免任意性和片面性,避免主观随意性。

              教师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学生,惩戒是所有学生主观故意犯错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所谓“差生”的“专利”。没有一个学生(尤其是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享有惩戒免试的特权。

              教师不应因主观好恶或个人兴趣而故意夸大或忽视一些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主观的偏心,不仅会使教师失去公信力,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犯错误的学生及时改正错误、实现成长的权利。

              四、闭环原则

              教育惩戒不能“惩而不戒”,要体现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关心和善意。“为你好”不是老师单方面的主观武断,而是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让学生感到关心。

              对被给了惩戒的学生进行事后情感关怀。惩戒会给学生带来负面的情绪体验,接受惩戒的学生在情绪上更需要关心和帮助。教师及时、无条件、真诚的关怀,让学生体验到教师的亲切、温暖,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

              这样既能增加学生对惩戒的认同,积极改正错误,又能避免惩戒可能带来的师生不良感情,增强学生对老师的信任,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

              教师还需要协调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力量,实现关爱氛围的空间连续性,密切关注惩戒实施后学生的行为变化,评估惩戒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策略,从而在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积极行为模式和价值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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