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以及《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科研信用在本办法中特指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活动时遵守科研诚信准则行为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预防等。科研信用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失信行为清单编制与调整、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工作,各学部(院)教授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江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要通过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项目任务书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团队首席、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一条科研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以及《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科研信用在本办法中特指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活动时遵守科研诚信准则行为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预防等。科研信用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失信行为清单编制与调整、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工作,各学部(院)教授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江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要通过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项目任务书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团队首席、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