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要求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幼儿园等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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