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付款条款确定的不明确。开给买方的即期汇票,并没有说明白到底是何种付款方式。应该明确到底是哪一种。2.银行没有失误。D/P45天,目前国际上银行业有两种操作方式: a.先拿单据,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银行在这件事上,没有什么过错。托收本来就属于商业信用。 拒付利息,这个事情,应该是你们和客户自己商量吧,看谁来承担,谁付都OK啊
1、出口商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 2、在此案例中,实际上,该信用证是不完全信用证,因为规定有个附件条件,即指定船信息必须以信用证修改件的形式抵达,而实际上并未有该证件,尽有进口商的承诺;而进口商的承诺在信用证的操作中是无效的; 3、因为实际信用证已经作废;出口商需要尽快与进口商联系,确定其他的付款方式,比如T/T等形式;理论上讲,这个时候还不一定说肯定有损失了,因为可能是进口商对信用证的操作也不是很熟悉;但如果碰到信用证诈骗的话,只能提请国际商事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