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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他行为  个人出于自愿而不计较外部利益帮助他人的行为。利他行为者可能需要做出某种程度的个人牺牲,但却会给他人带来实在的益处。西方社会心理学家研究利他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人们在一般社会交往中的利他行为;二是人们在紧急事件中的利他行为,即旁观者介入行为。在非紧急情况下的一般社会交往中,社会规范对个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实验表明这种遵循社会规范的行为在人与人之间是互相的,而且在程度上也是相应的。社会规范的制约作用还表现为在遇到有人需要相助时,会自觉地将提供帮助看作是自己的责任。  交往情景中的榜样作用也是影响利他行为的重要因素。实验证明,人会不自觉地按照情景中榜样的行为方式行动,或采取利他行为,或在一边袖手旁观。  除上述环境因素外,个人内部的心理状态,如个人的认识评价,对产生利他行为也有影响。此外,人在交往中因伤害他人而产生的内疚感也可以成为他采取利他行为的动力。  所谓“利他行为”,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是这样来定义的,即:一个人所作出的行为对他人是有利的,而对自己则并没有明  显的利益。或者是一种无私的行为,只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因而,在社会心理学的文献中,与利他行为相近的术语还有“助人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等。  社会学奠基者孔德曾对亲社会性的利他行为进行过最初的描述,用来涵盖所有与攻击、欺骗、谋害等否定性行为相对立的一类行为,如同情、协助、善举、分享、捐款、救难、自我牺牲等。  人类亲社会行为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从一般性的有益他人的行为到做出自我牺牲。通常,社会心理学家把亲社会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期待外来酬赏,给他人带来利益,自发自愿,自动自选进行的行为,通常称为利他主义行为(简称利他行为)。利他行为可能出现在一般情景下(或称非紧急情况中),也可能出现在紧急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出现的利他行为,如在公共汽车上让座、主动打扫公共卫生、为残疾人服务等等,这些利他行为通常是利人不损己的。在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往往会带来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使利人者自身蒙受某种损失或伤害,如舍身救人、与歹徒搏斗等等,有时行为者甚至要做出自我牺牲。有的学者认为,这后一种利他行为是亲社会行为的最高形式,这类行为在古今中外都是为人们所称颂的。  另一类亲社会行为被称为“助人行为”,助人行为也以利他为目的。在助人行为中由于助人者的动机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回报曾经得到过他人的好处而助人,于是被称为回报性行为;有的则是为了补偿自己曾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助人,因而被称作补偿性行为。  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虽然表现方式不同,但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是为了使他人获得利益或予人方便。在社会心理学和其相  关学科的讨论中,人们对于利他行为也有着争论,问题一般集中在利他行为是否会有酬赏。有的学者认为,利他行为不需要任何酬赏,不论这种酬赏是来自外部(例如受表扬、获奖品等),或是来自行为者内心(例如产生自我满足、愉快的体验等)。但是有的学者则认为利他行为虽然不需要明显的外来报酬,但是却需要内心的自我酬赏。一般来说,大部分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真正的利他行为通常并不期待外来酬赏,但行为之后可带来自我酬赏的结果。  利他行为分为:互惠互利式;行为操纵式;相互回报式;亲缘选择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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