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规范》合并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有关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精简和优化了部分工作指标。主要修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为常住人口。
(二)将原版中的“考核指标”改为“工作指标”。
(三)居民健康档案。1.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部分增加居民健康卡有关内容,删除医疗保健卡有关内容。2.在服务内容部分增加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有关内容。在服务要求部分增加电子版化验和检查报告单据的留存办法,强调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整合和互联互通。3.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并入第三版《规范》,删除《健康体检表》中中医体质辨识有关内容。4.增加“健康档案建档率”指标注释。建档指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0-6岁儿童基本信息填写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上,不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5.删除“健康档案合格率”指标,修改“健康档案使用率”指标,强调了医疗记录和健康档案记录的互联互通。6.按照相关标准修改《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血型等的编码顺序,与信息标准保持一致。
(四)健康教育。根据目前的健康教育重点内容、重点人群和健康教育新媒体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播放音响材料中删除录像带。
(五)预防接种。1.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在服务内容部分增加“三查七对”的内容。2.删除《预防接种卡》,避免重复劳动和出现表单要求不一致的情况。3.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表》替换原有的《疫苗免疫程序》表。
(六)0~6岁儿童健康管理。1.将儿童大运动发育评估内容修改完善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内容,在检查记录表中增加发育评估有关问题,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早期筛查。2.增加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儿童运动发育进行判断。3.删除“儿童系统管理率”指标。
(七)孕产妇健康管理。1.孕早期由12周前改为孕13周前。2.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开展孕中期健康管理。由必做内容改为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3.产后访视时间由产后3-7天改为产妇出院后1周内。4.删除“孕妇健康管理率”指标。
(八)老年人健康管理。1.在服务内容中辅助检查部分增加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有关内容。2.删除“健康体检表完整率”指标,不再单设,将原指标内容融入到“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指标中。3.明确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指标定义。分子(接受健康管理)是指建立了健康档案、接受了健康体检、健康指导且健康体检表填写完整。
(九)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1.在服务内容“筛查”部分增加高血压患者高危人群的界定指标。2.细化血压控制满意标准。3.完善“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指标定义。增加最近一次随访血压达标说明。4.删除“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指标。
(十)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1.完善“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指标定义。增加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说明。2.删除“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指标。
(十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1.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改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删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指标。3.删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稳定率”指标。
(十二)中医药健康管理。1.增加《体质判定标准表》填表说明,强调体质辨识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接受服务者回答问题准确程度。2.删除“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记录表完整率”指标,不再单设,将原指标内容融入到“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指标中。
(十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1.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部分增加有关电子病历和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的有关工作记录、报告的内容。2.修改“传染病疫情报告率”指标定义。将“报告卡片数”改为“网络报告的传染病例数”。
(十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将“卫生监督协管”改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2.将服务内容中“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改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删除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相关内容。3.增加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有关内容。
同时,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