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知道经济法大致的体系,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寻找案例,比如市场监管方面包括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广告、房地产、银行证券保险,这些都有很多的案例
重要的不在于案例,在于怎样对于案例的解析
1.齐齐哈尔市信达糖酒批发站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 情]
1999年9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信达糖酒批发站(以下简称信达糖酒批发站)经销假冒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北大仓”牌白酒案移交给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建华分局。该分局随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信达糖酒批发站1995年开始经销从北大仓集团直接购进的北大仓牌系列白酒,购进价格一直较高。后来,信达糖酒批发站得知哈尔滨某批发商处的“北大仓”牌白酒价格较低,即于1999年6月,分两次从该批发商处购进“北大仓’’牌白酒共计300箱,货款总计46512元,然后加价在当地销售。至调查日止,该批发站共售出该种白酒87箱,销售款13920元,获利431.52元。经北大仓集团鉴定,信达糖酒批发站经销的这批是假冒北大仓牌白酒,主要理由是:该批酒的北大仓商标样式、外包装、封条、防伪标志等与其使用的不同,酒的理化指标也不同。建华分局在查证上述事实后认定,信达糖酒批发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华分局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信达糖酒批发站实施了行政处罚。
[评 析]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经商标注册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则侵犯他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由于商标具有识别作用,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会造成市场混淆,并不当地获得交易,排挤竞争对手,其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十分明显。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相一致的。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5种侵权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其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其他行为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本案经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建华分局调查,信达糖酒批发站经销假冒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北大仓”牌白酒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信达糖酒批发站从1995年开始由北大仓集团直接购进北大仓牌系列白酒进行经销,知道该酒的出厂价格是较高的,多年的经销也应该熟知北大仓牌白酒的一些外在标志,但其为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与北大仓集团北大仓牌白酒不同而使用“北大仓”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应属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从而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因此,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建华局对该案的处理是恰当的。
体现的经济法价值:
1实质正义方面:打击了制假售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行为
2社会效益方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打击制假售假的同时也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方面: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同时,也维护了所有正当竞争企业的利益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