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报考人员有哪些情?

              政审不合格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言行的;在生活中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道德品质不良好的以及有贪污、诈骗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这些考生在政审中都是不合格的。

              2、直系血肠唬斑舅职矫办蝎暴莽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这些也是不合格的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过刑事处分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有这些情况也一样过不了政审。

              4、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计划生育的以及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体现哪些方面的要求?

              一般惩戒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方面,《规则》提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方面,《规则》提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规则》同时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指出,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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