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约谈和诫勉谈话有什么区别,约谈是不是处分?

              约谈不是处分1、性质不同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2、方式不同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3、主体不同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4、内容不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假冒和仿冒哪个严重?

              仿冒与假冒的区别有:

              (一)反向假冒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下文简称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二)仿冒与假冒

              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美国人称这种行为为“不播种而收获”的搭便车行为,它使本应属于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获,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危害。

              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仿冒与假冒的区别

              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2、违法对象不同。

              违法对象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违法客体是违法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仿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的违法对象是他人的产品的“产地”、“厂名”代号。

              3、客观表现不同。

              仿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法商标管理法规,假冒或者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冒牌商品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制售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代号。

              4、危害结果不同。

              仿冒行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具有为损害竞争对手之目的;假冒行为是构成对商品标志、记号(文字、图形)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冒牌商品行为是造成对商品生产者、生产基地来源发生误认,具有具有侵犯他人名称权和商品产誉之目的。

              以上就是,仿冒与假冒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后会有所了解,也希望能够帮到需要的人。现实生活中如果有类似问题或者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者可以自行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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