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和等级铜牌由省教育厅提供式样,各认定单位自行监制。
(二)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如下: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自查后,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的申报级别,组织三级幼儿园的评定,审核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二级幼儿园的评定,同时在每年9月将审核后的被推荐参评一级幼儿园材料上报。二级、三级幼儿园的申报、评定时间由评定单位自定。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幼儿园等级初步评定结果在辖区范围内先进行公示,再将最终结果正式予以公布。
(三)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尽快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含幼儿园教育教学专业人员、幼儿园管理专业人员、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以及财务审计专业人员,人数依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观察的工作量而定。各地可设立评估专家库,并做好评估前的培训工作。
(四)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组在评估时应当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原始档案资料、文件、账目)、看(班级半日活动、园舍环境)、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五)为保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谨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检;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三级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如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由认定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如当年抽检的新认定等级幼儿园有1/2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则该地区当年新评定结果无效。
(六)幼儿园申报各等级的年限要求:根据办园条件,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办幼儿园可直接预评为二级或三级,按照二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办幼儿园可直接预评为三级,待办学满2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定相应等级;其他新审批的幼儿园办学满2年以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三级幼儿园2年以后可申报二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二级幼儿园2年以后可申报一级幼儿园。
(七)各等级幼儿园的申报和评分信息须由申报幼儿园和等级评估组织机构全部录入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的信息查询和监督举报。
五、等级幼儿园的管理
审核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二级幼儿园的评定,同时在每年9月将审核后的被推荐参评一级幼儿园材料上报。二级、三级幼儿园的申报、评定时间由评定单位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