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舞弊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下:
1、在一般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人员违反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较大;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危害严重;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以上作弊,提供五十件以上作弊设备;
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保管行为的界定?
代为保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被占有人对行为人有明确的委托保管意思表示和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意思表示一般应明示,如口头表示、书面合同等。
行为人对被占有人有明确的承诺并接受、持有、管理财物。
一旦行为人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依诚信原则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占有人没有明确的委托保管意思表示和交付财物的行为,只是基于信赖给予行为人提供接触财物的便利,而行为人利用该便利条件非法占有财物,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侵占罪,例如保姆卷走主人家的财物是盗窃行为而不是侵占行为。
三、违法行为有哪些,又是如何界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的话,那就是犯罪行为。所以说: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未必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的话一般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处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当这种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将案件移送公、检等拥有刑事侦察权的部门进行刑事侦察。
四、法律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的话,那就是犯罪行为。所以说: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未必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的话一般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处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当这种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将案件移送公、检等拥有刑事侦察权的部门进行刑事侦察。
五、关于招投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
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暗中达成协 议,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中标。只要是为谋取中标而暗中达成协议 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得到好处,均属串标。
以下情形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 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以下情形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 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 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 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 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标者中标无效,并应处中标项目金额0。
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界定?
反抗组织调查行为是指由政府或者个人为了发现重要问题并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或促进正义而开展的调查活动。这些调查为反抗和激进活动,目的是揭露社会的不公正行为,改变社会结构或法规,促进社会的变革。具体的行为包括在街头发布宣传单,召开公开研讨会;在社会媒体上发布内容,进行调查,设立专业团队研究问题,对当局说明他们的观点,与当地居民进行讨论;收集数据,进行宣传等。
七、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对此情形,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进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当利益,因此,商场不存在欺诈问题。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 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肯定构成欺诈。至于商场提出的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义务,要么是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必须检查商品的保质期,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强加此项义务给消费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保证商品不过期的义务强加给销售者更加便利、经济。既然法律没有强加消费者此项义务,则消费者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商场主张的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笔者认为,只要购买商品的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条件,在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销售者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在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的情况下,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但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观上存有故意,所以,销售者只承担欺诈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责任。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八、界定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主要学说?
1、行为主体标准: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行为意志标准: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
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
3、行为内容标准:确定公务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仅要看主体身份和行为的主观意志,更要看行为的客观内容。
在实际职务行为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九、中班幼儿环保意识和行为培养的行为的概念界定?
中班幼儿年龄大概在四岁左右,这个年龄的幼儿对环保意识应该是有的,因为随着社会对环保意识的加强,幼儿还没进幼儿园父母在家都会很自然而然的告诉幼儿一些环保方面的知识,虽然这个年龄段的幼儿对什么是环保并不清楚,比如,在宝宝吃了饼干时我们会教会宝宝自己把饼干袋子丢进垃圾桶里,在室外活动时也要随时告诉幼儿不能乱扔垃圾,告诉幼儿什么是垃圾箱,这样久而久之在孩子心里就会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垃圾随时丢进垃圾箱,这就是习惯的养成
十、寡妇一词应该如何正确界定?
寡妇的隐身,就是被动,数秒内不受到伤害不输出伤害,可以自动进入潜行状态,潜行的时候会以百分之一的最大法力值来回复,隐身会有一个圆圈,圆圈内的敌方英雄和防御塔会看到你。 小兵和绿眼看不到你的,显示黄眼表示有人离让你的圆圈不远了,红眼是可以看到你了。隐身就被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