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京剧行为规范?
京剧表演的艺术手段主要有五种:手眼身法步.
手指各种手势动作,眼指各种眼神表情,身指各种身段工架,步指各种形式的台步。法则总指上述几种表演技术的规程和法则。
程砚秋所倡之五法为:口手眼身步,口指各种发声的口法。余者与上述同。可与上说并存。是戏曲演员必备的表演技艺和基本功。唱做念打四种表演要素与手眼身法步五种技法合称为“四功五法”,是戏曲演员的基本艺术修养。
京剧角色的行当划分比较严格:早期分为生、旦、净、末、丑、武行、流行(龙套)七行,以后归为生、旦、净、丑四大行。
二、快手行为规范?
每一条都是审核红线,一旦触碰,将面临着禁播封号的风险。
雷区一:直播中出现色情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传播色情资源,推广色情交易、交友信息大面积裸露身体,暴露隐私部位或带有性暗示的挑逗性行为等,这些都是违规操作。
雷区二:直播中展示销售违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吸毒工具、枪支弹药、军警器械、仿真枪支、非法药品等。
雷区三:直播赌博或与赌博相关的内容,包括不限于非法赌牌红包、赌博、赌博网站、赌博游戏、赌博工具等。
雷区四:直播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割腕、烧炭、跳楼、跳河、虐待生命等。
雷区五:辱骂,侮辱他人的行为语言,直播要有文明和谐的直播场景。
三、网络行为规范?
答规范是:
一、坚守导向,思想领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家国和民族情怀,唱响网络主旋律。
二、守法自律,维护秩序。坚持依法依规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欺诈、造谣、诽谤、炫富等不文明行为。坚决同网上歪风邪气作斗争,防止网络沉迷,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三、文明理性,参与推动。养成科学文明的上网行为习惯,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侮辱谩骂,不窥探隐私,自觉抵制畸形“饭圈”文化等。主动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生态。
四、提升素养,自觉践行。培育新时代网络道德风尚,着力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在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中,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抵制错误言论。充分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提升正确用网和安全防范意识能力。
五、诚实守信,同心共筑。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坚持从自身做起,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决抵制网络违规失信行为,共同推进诚信河南建设。
六、热心公益,丰富实践。积极参与各类网络公益活动,倡导随时、随地、随手做公益,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拓展“互联网+公益”模式,增强创新活力,丰富网络公益内容,壮大网络公益队伍,形成线上线下踊跃参与公益事业的生动局面。
七、以文育人,向上向善。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广泛传递崇德向善精神力量,让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
八、示范引领,文明同行。坚持共建共享,踊跃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践行网络行为规范,争做新时代好网民,引领网络文明风尚,带动身边人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支持、宣传、参与网络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以上是法官行为规范)。
五、教师思想行为规范?
(一)教师思想行为规范
首先,教师要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社会主义,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
其次,教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无私的精神。
乐于奉献。做好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塑造好学生的心灵,做学生成长成材的引路人。
最后,教师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依法执教,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利用职权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索要礼物、钱财或让学生家长为自己提供个人服务。不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及其他类似要求,时刻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
(二)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首先,教师要端正教学态度,严肃对待教学工作,熟悉教材,认真备谋。组织好课堂教学。
其次,进行课堂教学时,教师要注意活跃课堂气氛,营造轻松的学习环境,鼓励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最后,教师在课下要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用心编制练习题,把握好指导学生的每一个环节,帮助学生改正学习上的错误,包括态度、方法等。
(三)教师人际行为规范
首先,教师对待学生要永远保持爱心和耐心,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同时,也要严格要求、耐心辅导,不急不躁、不偏不袒,与学生建立和谐、民主的师生关系,守护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其次,教师与学生家长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教师要尊重和理解家长,重视家长的请求和诉愿,听取家长的建议,与家长保持长期的联络。切勿对家长态度生硬,或者将责任推到家长一方,埋怨家长,要学会与家长形成合力,努力通过家校合作来达到共同教育学生的目的。
再次,教师与同事要保持协同、向上的合作关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乐于助人。
最后,教师对于管理者要尊重和理解,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协助管理者圆满完成任务,提升自身的素养。教师还要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与管理事务。
(四)教师仪表行为规范
首先,教师的仪表行为要以学生的欣赏水平为前提。作为一名教师,要慎重地把自己的仪表行为调整到符合学生的欣赏水平上,对他们施以良好的影响。
其次,教师的仪表行为要与自己的性格特点相得益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性格特点。有不同的言谈举止风格,也就具有不同的气质风度。
再次,教师的仪表行为要符合自己的年龄特点。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在学生面前,既要有纯真无邪的赤诚的童心,又要有沉稳持重的师长的成熟,更要有博大精深的知识及崇高向上的精神境界。
最后,教师的仪表行为要与课堂教学的情调相适应。教师仪表行为的总体要求是要持重、安谧、沉稳、协调,不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五)教师语言行为规范
教师的语言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具体特点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传授知识、介绍经验、交流感情为目的而使用的一门工作语言。
首先,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边远地区的教师也要通过媒体及其他途径练习普通话,力争做到发音标准。
其次,教师的课堂用语,要语法规范,避免方言、土语,指导学生使用正确的词语和语法。
再次,教师的语言语义要明确,表达要清楚,这需要教师熟悉学科知识,思路清晰。教师要不断提高语言能力,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简洁明了地传授知识,解答问题。
最后,教师的语言语句要完整,前后连贯,有逻辑性。课堂教学切忌教师言语断层,表达混乱、自相矛盾。教师使用规范、正确的语言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也可以增加教师的个人魅力。
六、交警行为规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 着装规范
(一)着统一发放的服装。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八)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乘(驾)执法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靠,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乱用扬声器。
第十条 执法人员徒步执法时,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一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市局各项禁令,严禁酒后执法。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值班)场所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或其它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或在业务活动时,应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语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八条 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 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谢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第二十一条 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您对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执法“窗口”部门规范用语:
您好,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日内通知您结果。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二十三条 接待规范用语:
请进;您好;请坐;您贵姓?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请您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
请慢走,再见。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九条禁令及市交通局关于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严禁”和关于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七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处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
(一)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二)道路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
(三)在检查车辆时,要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简,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四)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先敬礼后再使用规范用语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五)道路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不得驾车追堵被检查者车辆等危险方法执法。
(六)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七)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双向拦车,单向拦车不得超过三辆。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八)对没有违法违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不得滞留车辆。
(九)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情节,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畸重畸轻、显失公正。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九)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十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强制措施:
(一)采取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船舶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对暂扣的车船、证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执法人员在办理证件(含证件年审)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
(三)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办证、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核(审)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并与受理送达程序等有关环节衔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诿现象。
(六)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二条 文书填制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三)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四)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六)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七)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八)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县局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责任。按照《安乡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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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三条 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 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 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 执 勤
第六条 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七条 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九条 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条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一条 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 礼 节
第十四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 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八条 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 接 待
第十九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七、员工行为规范?
是单位以优化公共秩序、优化单位形象、优化员工素质为目的并切合本单位实际而指定的员工通用的日常行为准则。
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规范: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中途溜号;有事请假,并严格请销假手续。
2、严禁上班期间串岗、睡岗、玩手机、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小说,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禁止在会议场所、工作场所吸烟,吸烟者可至专门的吸烟处,保持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
4、除接待重要客人经批准外,工作日班前、班中不饮酒。
5、提倡简单、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互相尊重,紧密合作,不在办公场所争吵,不随意翻看拿取他人的物品。
6、提倡每天提前到达岗位,做好进入工作状态的准备,下班离开前清理收拾好现场物品。
7、保持工作区域、设备整洁,现场物品、使用工具、材料、量具整齐摆放。
8、爱护公共财物,不故意损坏和浪费,保养并管理好各类设备和物品,借用的物品和现金应及时归还和清账。
9、参加各种会议,注意遵守会议纪律,手机调至震动状态,不随便出入会议场所或接听电话。进出厂门规范。
10、上下班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骑摩托车要戴好安全头盔,严禁酒后驾车。
11、进入厂区,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并靠右手边行走。如果开车上下班,主动接受安保人员检查、登记。仪表、着装规范
12、员工上岗时整齐着装。即机关人员穿工服,一线员工要穿工服、工鞋、头戴安全帽。13、生产作业、办公区内不穿短裤、背心,不穿拖鞋,女员工不穿裙子、低胸衫、吊带裙(衫)以及露、透服装。办公室行为规范
14、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宜,工作时间尽量避免私人电话,不玩电脑游戏,不进行网络聊天,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15、提倡无纸化办公,员工应充分利用公司建立的OA系统进行办公或信息传递与沟通。16、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电灯、电脑、空调、电扇、饮水机等,关好门窗。生产现场行为规范
17、进入生产车间与维修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中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任何可能给自己和同事带来危险和危害的行为。
18、工作场所不打赤脚,不袒胸露背。工作服应系好纽扣(包括袖口、领口、襟口)。19、当班作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岗位的设备与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技术工艺指标,精心操作。
20、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严禁手插衣兜、背手、双手叉腰、抱于胸前,要自然站立,形态自然。
21、各级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与人交谈要文明,不说粗话、脏话,不说不礼貌的口头语。22、各级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任务,不无故拖延和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
23、上级交办的事情要迅速处理,遇突发事情尽快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工作结果。
24、独立工作或出差时,应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模范遵守公司各项纪律,主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25、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许对待工作不积极,消极怠工,一味等、靠、抱怨,工作中推诿扯皮,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观望,逃避责任。日常行为规范26、对待客户有礼有节,一视同仁,坦诚守信,有诺必践。对外交往时,应本着礼貌平等,热情周到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不可有过激的言行。在对外接待中,不铺张浪费,不以公款高标准宴请或娱乐。
27、实事求是是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准则。凡事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反应实际情况。所有上报数据或资料根据系统统一取数,不作假、不捏造。
28、倡导跨部门的无边界的协作,提倡有效沟通、快速行动。杜绝工作中各自为战,对部门间的协同采取消极或不合作的态度。
29、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是每一个员工的职业道德,员工对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其它任何公司或不相关的个人公开或透露。
30、各级干部要尊重公司赋予职权,不要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八、八不行为规范?
1.安全出行不违规
深化文明交通行动,提倡文明出行。行人和车辆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2.垃圾分类不落地
深化家园清洁行动,提倡清洁城市从我做起。号召民众自觉做到不乱倒垃圾,不乱扔杂物,不高空抛物,积极参与道路、社区、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垃圾分类。
3.节俭用餐不浪费
深化节约节能行动,提倡市民节俭用餐、安全用餐、卫生用餐、文明用餐。在宾馆、大中型酒店、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店推行“文明用餐、节俭惜福”“合理点餐、抵制浪费”的消费理念,在每张餐桌上放置节约用餐提示牌,真正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4.红白喜事不奢办
深化移风易俗行动,提倡树立崇尚节俭的文明新风。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宣扬勤俭持家、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在群众中树立新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努力形成移风易俗反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浓厚氛围。
5.言谈举止不粗俗
深化遵德守礼行动,提倡行为举止文明谦让。自觉做到在公共场合遵守秩序,不恶语相向,不无理取闹,远离不文明行为。
6.文明上网不低俗
深化净化网络环境行动,提倡传播格调高雅的先进文化,反对低级媚俗,弘扬社会正气。不传信谣言,不破坏网络秩序,不沉溺虚拟空间。
7.旅游观光不任性
深化文明旅游行动,提倡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在旅游活动中注意文明形象,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排队遵守秩序,不在公众场所高声喧哗,尊重各地风俗习惯,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在出国(境)旅游中不损害国家形象。
8.经济生活不失信
深化诚实守信行动,提倡诚信为本。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电信诈骗、合同违法、制假售假、虚假广告等不良现象和失信行为,重点整治失信被执行人,大力推广诚信商店、诚信一条街、诚信驿站,营造诚实守信、一诺千金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文明行为规范内容?
市民文明行为规范
十要
理想信念要坚定
优良传统要发扬
言谈举止要文明
法律法规要遵守
良好家风要培养
做人做事要诚信
志愿服务要参与
自觉控烟要健康
公共资源要维护
消防安全要牢记
十不要
文明居住,
不要乱堆乱挂,乱搭乱建。
文明养犬,
不要惊扰路人,破坏环境。
文明行车,
不要争道抢行,闯灯越线。
文明驾驶,
不要车窗抛物,乱停乱放。
文明乘车,
不要拥挤插队,抢座占位。
文明经商,
不要掺杂使假,缺斤少两。
文明用餐,
不要铺张浪费,大声喧哗。
文明旅游,
不要乱扔垃圾,乱写乱刻。
文明上网,
不要造谣传谣,庸俗低俗。
文明娱乐,
不要吵民扰民,影响他人
十、食品良好行为规范?
①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方良好行为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明确市场方的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
4.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和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
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②食用农产品销售良好行为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明确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1.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5.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6.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7.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8.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③食品(食杂店、社区便利店)销售良好行为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明确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应主动、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3.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配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6.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7.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合法证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8.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9.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店容店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店堂购物环境。
10.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11.日常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
12.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13.对消费者涉及商品质量的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④食品(销售公司、连锁店、超市、购物中心)销售良
好行为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明确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应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以下信息应进行公示:
①食品经营许可状况。
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④食品安全投诉联系方式。
⑤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3.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何自98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配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6.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7.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合法证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8.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9.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10.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店容店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店堂购物环境。
11.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12.日常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
13.对不合格食品要主动撤柜,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14.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15.对消费者涉及商品质量的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