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暖行为如何界定?
下面四种情况属于偷暖界定
01. 不交取暖费,私自打开阀门
整个供热系统,其温度、压力、流量的设定以及分配与输出是以实际交费面积为基本依据进行布控和调整的。也就是每个小区、每家每户的用热量都是经过精确设计的。没交费打开阀门,就直接偷走了缴费用户的暖。
02. 擅自增容,私接供热管,直接或间接抢热
以上行为会造成供热流量不平衡,热水不均,影响整个小区的供暖效果,造成大部分用户家中温度过低甚至不热。
并且由于私接管线、阀门等设备的质量参差不齐,容易造成管线破裂或者接口泄露,到了冬天供暖时,管线里水温很高而且压力很大,管线爆裂将造成大面积停暖,影响其他居民用热,危害千家万户的利益。
03.私装循环泵, 暖了自家冷了邻居
供热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私装循环泵增加了局部的管道供热压力,使得供热失衡,导致周边用户热流量降低,影响供热效果。
04. 盗用供热循环水 ,供热系统被“倒空”
许多居民都知道解决暖气不热的办法之一就是排气,但有的居民打开自家的冷风阀后长时间放水或者直接使用供热循环水冲洗厕所、打扫卫生,甚至还有盗用供热循环水进行经营谋利的情况,严重损害周边其他用户的合法用热权益。
二、保管行为的界定?
代为保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被占有人对行为人有明确的委托保管意思表示和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意思表示一般应明示,如口头表示、书面合同等。
行为人对被占有人有明确的承诺并接受、持有、管理财物。
一旦行为人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依诚信原则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占有人没有明确的委托保管意思表示和交付财物的行为,只是基于信赖给予行为人提供接触财物的便利,而行为人利用该便利条件非法占有财物,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侵占罪,例如保姆卷走主人家的财物是盗窃行为而不是侵占行为。
三、严重舞弊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下:
1、在一般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人员违反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较大;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危害严重;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以上作弊,提供五十件以上作弊设备;
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违法行为有哪些,又是如何界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的话,那就是犯罪行为。所以说: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未必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的话一般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处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当这种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将案件移送公、检等拥有刑事侦察权的部门进行刑事侦察。
五、法律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的话,那就是犯罪行为。所以说: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未必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的话一般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处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当这种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将案件移送公、检等拥有刑事侦察权的部门进行刑事侦察。
六、关于招投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
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暗中达成协 议,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中标。只要是为谋取中标而暗中达成协议 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得到好处,均属串标。
以下情形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 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以下情形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 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 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 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 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标者中标无效,并应处中标项目金额0。
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界定?
反抗组织调查行为是指由政府或者个人为了发现重要问题并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或促进正义而开展的调查活动。这些调查为反抗和激进活动,目的是揭露社会的不公正行为,改变社会结构或法规,促进社会的变革。具体的行为包括在街头发布宣传单,召开公开研讨会;在社会媒体上发布内容,进行调查,设立专业团队研究问题,对当局说明他们的观点,与当地居民进行讨论;收集数据,进行宣传等。
八、界定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主要学说?
1、行为主体标准: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行为意志标准: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
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
3、行为内容标准:确定公务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仅要看主体身份和行为的主观意志,更要看行为的客观内容。
在实际职务行为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九、机票中是如何界定成人和儿童的?
0岁-2岁(不含)买婴儿票,票价是全价的10%,不收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2岁(含)-12岁(不含)买儿童票,票价是全价的50%,不收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收大人的一半。12岁(含)以上买成人票。
十、中班幼儿环保意识和行为培养的行为的概念界定?
中班幼儿年龄大概在四岁左右,这个年龄的幼儿对环保意识应该是有的,因为随着社会对环保意识的加强,幼儿还没进幼儿园父母在家都会很自然而然的告诉幼儿一些环保方面的知识,虽然这个年龄段的幼儿对什么是环保并不清楚,比如,在宝宝吃了饼干时我们会教会宝宝自己把饼干袋子丢进垃圾桶里,在室外活动时也要随时告诉幼儿不能乱扔垃圾,告诉幼儿什么是垃圾箱,这样久而久之在孩子心里就会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垃圾随时丢进垃圾箱,这就是习惯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