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商业贿赂 犯罪心理 行为特征 [论文摘要]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是个体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其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贪婪、投机侥幸、冒险、攀比、双赢等心理。其行为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狡猾性、群伙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通常是指自然人和单位在商业经济活动中,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行贿、索贿、受贿,以及介绍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总称。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作为一种“潜规则”大行其道:医药购销回扣成风,工程承发包、金融信贷等领域贿赂盛行,不仅破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蚀着社会的道德基础,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 一、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是由多种消极因素造成的,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就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而言也莫过如此。 1。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主体因素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商业领域中,为了满足自己不断增涨的物质需要,人们往往会挖空心思去追求最大的利益。
马克思在《资产论》中引用的一段西方名言极好地说明了人们追求最大利益的心态:“有适当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因此,在此种心态驱使下,行为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就会不择手段,包括使用行贿与受贿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利欲。 从主体外因素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发育过程中,有关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成长的空间。
同时,有些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行政干预在一些经济领域中还起着主要作用,加之透明度低,监管不力,造成“权力寻租”。如土地使用权批租、工程项目发包,信贷资金融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消费品的购买等等,市场机制未发挥主导作用,不少是在行政权限中。
2。商业贿赂犯罪心理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由于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同一个时间不能感知一切对象,而只能感知其中少数对象。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个体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被反映对象,其他与之相竞争的影响和无关的影响则处于被拒绝(避开、抑制)的地位。
上述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心理选择性,它包含着对外界特定事物的主观解释和反应,表现出个人的内在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指向。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心理选择性的规律。 根据社会化的要求,心理选择可分为积极选择和消极选择。凡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积极的,凡是对违反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消极的。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消极选择、恶性循环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的选择;对社会形势认知的错误选择;对投机钻营者选择等。 3。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是在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需要是有机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的反应,是激发人的积极性、推动其意志活动的动力。
从人的需要的特征来看,人的需要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旧的需要得到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但人的需要不能脱离客观现实条件即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人的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悬殊拉大,客观现实不能满足一些人的需要时,便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扭曲心理。
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犯罪人不可避免地要与金钱和其他利益密切接触,不可避免地要与“大款”打交道,在虚荣心理、嫉妒心理、攀比心理等扭曲心理的交配下,对非法利益贪婪的欲望逐渐强烈。在初犯时,这些犯罪人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之后,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了强化,如此以来,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
由此可见,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在寻求高层次的需求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不能正确处理个人需要与个人经济状况的关系,个人需求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不顾个人的客观条件追求物质享受,往往挺而走险,以身试法,沦为罪犯。 4。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掩盖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观点认为,外界环境中各种不良因素反复刺激个体的不良心理,就容易诱发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又依赖于这一环境而恶性转化。
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不正之风诱发和掩护了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又利用了不正之风。如有的犯罪分子声称“我用手中钱买你手中权,你用手中权还我更多钱”。这实际上就是所谓“权力寻租”。根据“权力寻租”理论,掌握有权力的一方想必会寻找机会通过出租自己的权力获取好处,而拥有金钱却没有权力的一方则自然而然地会用自己的金钱换取(租取)权力。
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权力制度制约的前提下,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权钱交易。此种现象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心理必然形成。 5。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支配下,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作案得逞后感受到“成功”的体验,表现在物质方面和精神需求面均得到了满足,犯罪人又通过肆意挥霍和享受不法利益,深深体会到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无空“快感”,这种情况对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人双方来讲都是如此,在己方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同时,都丝毫没有给其对方带来任何损失,反而同样也带来了无尽的利益,所以,双方犯罪人在犯罪心理方面,不像暴力犯罪等那样,心中不存在犯罪的罪恶感,反而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自己是在遵守“规则”办事。
因此,犯罪的双方在心理上感到非常坦然。在此种心理背景下,犯罪人为寻求更大利益,进一步强化了其贪婪的犯罪心理,从而又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动机,肆无忌惮进行新的犯罪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商业贿赂的心理根源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但心理不是机械地由现实的社会消极因素剌激直接引起的,而是要经过其大脑思想,受其业已形成的心理意识所发动、调节和控制的。
由于各个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不同,因而其犯罪心理轨迹存在个体差异。